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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依法处分一名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严肃矫正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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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4 14:5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为确保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不漏管、不重新犯罪,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力度,7月24日,县司法局北山司法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警告处罚。
黄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都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7月6日纳入北山司法所社区矫正。但他在入矫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司法所通过社区矫正监管平台发现他多次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出规定区域的活动范围外出,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要求他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他也未按要求到司法所进行报到。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黄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多次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出规定区域的活动范围外出,多次未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经北山司法所提出给予黄某某警告处罚建议,县司法局审核后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通过对黄某某的警告处罚,对其他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端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严肃矫正纪律,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县司法局王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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