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1年6月7日21时44分,张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昌—中馆13公里2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汊港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二:2021年6月7日22时20分,汪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GM***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都昌—中馆16公里2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三汊港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三:2021年6月8日12时27分,冯某某(持C1E类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G6***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狮山—芗溪10公里1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馆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件四:2021年6月8日12时38分,余某某(持D类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GM***3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狮山—芗溪10公里1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馆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五:2021年6月8日13时54分,向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G3***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狮山—芗溪10公里1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馆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六:2021年6月8日20时22分,叶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G7***0小型汽车行驶至都昌—中馆8公里2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郊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七:2021年6月8日20时34分,沈某某(持C3E类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赣G6***M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都昌—中馆8公里2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郊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7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八:2021年6月8日20时44分,邵某(持E类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普通摩托车行驶至都昌—中馆8公里2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郊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例九:2021年6月8日22时12分,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都昌—中馆8公里200米处,被都昌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城郊中队民警查处,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