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一失足青少年一错再错,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
近日社区服刑人员向某因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监管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向某因抢劫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规定,不按时报到,不服从监管,被都昌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且定位手机号长期处于停机状态造成无法定位,社区矫正监管部门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向某仍不思悔改,反复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都昌县司法局迅速启动撤缓程序,2018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向某撤销缓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2018年9月7日做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向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向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9月18日我局在都昌县公安局的配合下将向某押送至都昌县看守所羁押,近期将送往监狱收监执行。向某是一名1997年生的青少年,犯罪时尚未满18周岁,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交由都昌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给了他一次社区改造的机会,可是向某却不懂得珍惜自由,改过自新,时至今日,追悔莫及,他三年的青春大好时光将在狱中度过,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县司法局欧阳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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