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离婚后女子无住房,法院判决女方有居住权
4月27日,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运用居住权制度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双方在自愿离婚的同时,达成了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上为没有住房的女方设立居住权的协议。据了解,这是该院在民法典实施以来,首次运用居住权制度化解的民事纠纷。男方曹某与女方罗某于2005年结婚。曹某在某国企工作,罗某系家庭主妇,无收入来源。婚后生有3个子女。双方一直在曹某结婚前所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内居住。
曹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今年年初,曹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罗某考虑到婚姻难以挽回,也同意离婚,但提出由于没有收入来源,没办法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最终促成双方在自愿离婚并协商好子女抚养的同时,达成了曹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上为没有住房的罗某设立居住权的协议,双方还约定在三个月内共同办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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