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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副厅长曹永琳(都昌人)被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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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09:3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信息日报江西政读获悉,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抚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曹永琳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今年10月,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委对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曹永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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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曹永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通过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钱款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群众纪律,充当恶势力犯罪集团“保护伞”;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曹永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思想上政治上蜕化变质;背离初心使命,管环保吃环保,以案谋私、执法违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为非法排污“保驾护航”,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攫取巨额非法利益;漠视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毫不收敛、变本加厉;在组织审查调查时不思悔改,试图串供蒙蔽组织,逃避处罚,“六大纪律”项项违反。曹永琳的行为,给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江西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曹永琳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曹永琳简历


  曹永琳,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大学本科文化,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

  1994年12月,历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副站长、站长;

  2009年2月,任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局长;

  2014年8月,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2017年2月,任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8年10月,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2019年8月,被免去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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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4 09: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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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00:11:31 大都昌APP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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